如何取回強積金:提取MPF要求、所需文件及流程

Aubrey Yung

強積金(MPF)計劃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就業人士而設的退休制度保障,讓港人為退休生活作好儲蓄,因此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港人年滿65歲時才可提取由強制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年滿65歲後如何取回強積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本文將介紹不同情況下取回強積金所需的條件和步驟,並解答一些關於強積金的常見問題。

一般取回強積金條件

根據積金局資料,計劃成員一般可於年滿 65 歲時提取強積金,符合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除外(見下文)。合資格人士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帳戶資金:

  1. 一次過提取全部金額
  2. 分期提取(每次金額及次數可自行安排)
  3. 保留資金於帳戶內繼續投資

如選擇於退休時分期提取,受託人每年須免費處理至少首4次提取(不包括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你選擇將強積金繼續投資,需要注意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而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當申請人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市場價格,賣出申請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申請人支付相關金額,此金額可能與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當天所知的價格不同。

另外,如申請人的強積金有作出自願供款,申請人則需要向所屬的受託人查詢有關的提取規則。如申請人的強積金投資組合內有保證基金的成分,那麼申請人在提取強積金時需要留意在提取全部或部分的強積金後,令其保證條款未能符合計劃,如投資年期未達「鎖定期」,而不能得到當時的保證回報。

提早取回強積金條件

現時除了年滿65歲後才能取回強積金外,符合以下6類特別情況的申請人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

1. 提早退休

  • 年滿60歲,沒有任何受僱或自僱工作
  • 另外做出法定聲明不會再次受僱或自僱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港人已提取強積金後,而又未滿65歲前再次工作,則需要重新登記強積金計劃。

2. 永久離港

  • 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居住在其他國家,且日後無意為永久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 需要提供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予受託人

此申請理由只適用一次,如果曾以此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將來不能以較後離港日期再次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3.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自己的目前最後一份工作種類工作
  • 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予受託人

4. 患上末期疾病

  • 不幸患上令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
  • 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診斷你患上末期疾病
  • 申請須於醫學證明簽發日起12個月內遞交
  • 必須一次性提取帳戶內的全部強積金累算權益

5. 結餘不超過$5,000

  • 強積金戶口內總結餘在港幣$5,000以下
  • 只持有一個有結餘強積金計劃,其他強積金戶口內沒有結餘

在申請提取強積金前,需要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或以上,並向受託人做出聲明自己在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

6. 死亡

如計劃成員身故,其強積金屬遺產的一部分,須由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向相關受託人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如基於上述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索人需向每名相關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及所需證明文件。不同理由所需文件如下:

理由所需文件
提早退休
  • 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R)]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永久離開香港
  • 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 令受託人信納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 「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MPF(S) – W(M)]
罹患末期疾病
  • 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 成員罹患末期疾病的證明書 [MPF(S) – W(T)]
小額結餘
  • 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死亡
  • 遺產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提早提取強積金時間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於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實際時間或受文件是否齊全、涉及的受託人或帳戶數量,以及基金單位贖回處理時間及價格波動影響。

取回強積金步驟

  1. 登入積金局官網下載並填妥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託人索取表格
  2. 填妥表格並準備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3. 將表格連同文件交予受託人
  4. 受託人收妥文件的30日內支付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積權益

60歲提早退休提取強積金步驟(附宣誓重點)

提早退休是常見的提早提取強積金理由之一,適用於年滿60歲、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不再受僱或自僱的人。

  • 所需文件:申索表格(MPF(S)–W(R))、法定聲明(MPF(S)–W(SD1))和身份證明文件。
  • 宣誓要求:法定聲明須為正本,並由監誓人簽署及蓋章(如適用)。如涉及多個受託人,需為每名受託人準備獨立聲明表格。

提早提取強積金宣誓預約:可以去邊度宣誓?要帶咩?

在香港,可於民政事務總署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辦理法定聲明,並帶同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聲明表格。各民政諮詢中心的服務時段不一,建議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7時,公眾假期除外)致電2835 2500查詢或預約。

如在香港以外,則需由公證人或當地獲授權監誓人士處理。

提早取回強積金手續費

由於在香港每一位受託人收取的手續費和行政費都不相同,而手續費和行政費需要根據每位申請人的強積金組合計算。因此申請人需要自行向自己的受託人查詢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相關收費。

常見問題

取回強積金需要多久?

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齊所有所需文件後,須於30日內支付強積金。

永久離開香港是否只可申請一次?

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一般只可申請一次。

申請人在提早取回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嗎?

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後,申請人仍可再次受僱或自僱,但其後的新供款需重新累積,並須符合相關提取條件方可再次提取。

提早提取後的新供款可以再提取嗎?

可以,但需再次符合提取條件,並向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

法定聲明表格是甚麼?

如果選擇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理由是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或小額結餘,申請人需要提交法定聲明書。法定聲明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申請人提早領取強積金理由的真確性,申請人需要對自己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理由做出承諾擔保。

如申請人在香港,則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做出聲明時申請人需攜帶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好的法定聲明表格。

如申請人在海外居住,則需要在當地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如果有多於1個強積金戶口,該如何申請領取強積金?

如申請人擁有多於1個以上的強積金戶口,申請人需要就每個戶口提交獨立的申請領取表格,詳細文件及手續費申請人可向受託人查詢。

如果申請人不確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及強積金總金額,可以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以獲取相關資料。

甚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向僱員抵銷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你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

如僱主需要供款的累算權益等於或高於需要抵銷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則無需另外向僱員支付金錢,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項會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另一方面,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便需要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金額。

強積金對沖機制會影響申請人在領取強積金時的餘額,因此申請人需要審慎管理自己的強積金投資組合。

無論申請人以何種方式領取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都要根據自身需求衡量取回的方式,並計算自己選擇的強積金投資組合。如果申請人有需求,可聯絡積金局轉變現有的投資組合,或諮詢受託人商量強積金戶口金額的投資分配,以達到強積金累積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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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 積金局:退休時處理強積金
  2. 積金局:提早提取強積金

資料檢查日期:202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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